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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本項目原公告:
1、 投標人資格要求第3.2款修改為:“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(fā)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;并在人員、設備、資金等方面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。”
2、 投標人資格條件增加:企業(yè)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(chǎn)許可證。
3、 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所需攜帶的資料增加:企業(yè)安全生產(chǎn)許可證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兩份。
其它條款同原公告。特此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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